关于提高“帮困济丧”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解决本区困难群众和特殊对象办理丧事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以及倡导骨灰海葬,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和区委、区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帮困济丧力度”的指示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提高社会孤老、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海葬等对象的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 补助对象:
凡有宝山区户籍,系正常死亡,并在宝山区殡仪馆办理丧事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殡殓服务费用补贴:
(一) 社会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 重点优抚对象(含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 60岁以上享受城镇低保人员。 (四) 残疾人。
(五)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六) 特级教师。
(七) 90岁以上老人。 (八) 外地特困民工。
(九)特困对象。 (十)海葬对象。

二、 补贴标准:
(一) 除社会孤老、农村五保户实行全额减免外,其余对象补贴金额统一为1000元;海葬对象补贴为3000元。
(二) 对丧事大操大办或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予补助。

三、 资金来源:
(一) 由区民政局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即由财政在殡葬管理费收入中每年暂安排5万元专项经费。
(二) 市民政局下拨3万元专项经费。
(三) 不足部分由区殡仪馆安排专项经费。

四、 办理程序:
(一) 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原件及确定其身份的原件材料(原件可退还)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救助部门填写《宝山区帮困济丧补贴(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救助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 丧事承办人持审批后的《申请表》到区殡仪馆领取补贴金。

五、 违规处理:
丧事承办人弄虚作假或经办人员不按规定操作,造成错补,一经发现,由宝山区民政局追回补助款项,并对违规的相关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宝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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